提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条件:
1、职工需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2、职工正常离休、退休的;
3、职工需要出境定居的;
4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5、职工需要偿还购房款本息的;
6、职工支出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法律依据: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